立法背景:
在我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也出台了有关条例。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
社会普遍的看法是,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这一现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说。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此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巨大,互相缺乏衔接,导致公平性问题难以解决,也大大制约了劳动力的流动。
相对于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需求而言,中国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能力非常有限。一些普通城镇居民仍处于空白地带。而在农村,受限于财力投入,农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空白状态。
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即已提上议事日程,八届全国人大曾列入立法计划。由于国民福祉和市场经济改革长期受困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公众一直对社会保险法立法期望颇高。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次建立和铺开,一些绕不开的“深水区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自此,有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立法步伐。至2006年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四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最新版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立法过程:
提议: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蒋婉秋等465名代表提出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的议案共14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拟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查看全文
发展:
2007年9月22日,原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表示,社会保险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当前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包括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内多位政府官员也在论坛上表示: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查看全文

讨论:
2007年11月26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首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激烈讨论。在社会保险法长达13年的酝酿、起草过程中,由于社保制度改革推进迟缓和利益观念的冲突,各方一直争议不断。多年来,各方争议内容从覆盖范围到统筹层次,到社保基金征收、监管到运营,几乎包括社会保险立法的各个方面。>>查看全文
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查看全文
一审:
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部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社会保险法草案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观看视频
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共建议进行五处修改:
1、将五个险种分别专章规定。2、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3、社保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4、政府支持事项进一步明确。5、国家对社保基金严格监管。>>查看全文
二审: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社会保险法(草案)》。 《社会保险法 (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社会保险法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查看全文
征求意见:
2008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查看全文
未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三审甚至四审方可确定。>>查看全文
专家解读《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解读。
政府应对社保基金进行担保并分担财政责任
郑功成指出,社会保险制度要在劳资分责的基础上理性发展,政府就是社保的担保人。当它收不抵资的时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老百姓是可以信任的,不管这个制度如何发展,都不用担心。>>查看全文
退休金应保持适度的区间 不能差距太大
目前,我家在整个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所占的比例是偏低的,甚至是下降的。1990年左右,劳动所得要占到初次分配中的百分之50%多,现在已经下降到了40%,就是劳动者的工资在下降,普通工薪阶层在下降,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肯定上不去。>>查看全文
生育险不与户口挂钩 将具强制性
生育险在以往的法律、法规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依据各地自行出台的相关的生育保险办法办理。此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将生育保险单独列为一章,其中一个令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生育险和户口之间的关系。>>查看全文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己缴费参加社会保险
现在从《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通常没有办法强制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给他们开了口子,他们可以参加社会保险。意思就是只要你愿意参加,你就能参加。这是没有问题的。>>查看全文
未为员工登记社会保险的企业将受严惩
二审草案中在法律责任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当你的雇主、老板或者用人单位不按社会保险登记的,就会发出通知,让你去登记。如果没有依法登记,没有依法为你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就要罚款一到三倍。>>查看全文
医疗保险有望率先城乡一体化 养老保险40年内难统一
目前我们规定的目标是弥补制度的缺失。让没有养老保险的人有一个养老保险。但是我们确实做不到让所有人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这是做不到的。所以先从无到有,然后从有差别的养老保险到公平的养老保险。一定是三步走。>>查看全文
我国养老保险费比例偏高
应该说我们费比例确实是偏高的。主要是表现在养老保险方面。因为其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般来讲和世界上没有太大的差距。>>查看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社会保险法》涵盖所有的劳动者。现在已经涵盖的比如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已经涵盖了。不管你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还是企业工作,大家一样都参加了医疗保险,一样的缴费,享受同样的待遇。>>查看全文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应由国务院法规进行规范
现在经过最近几年的监管和监督,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是大幅度减少,但是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它又不能很好的开展投资,现在管的比较严格。所以,它的贬值风险很大。>>查看全文
地方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诸多不利
省级统筹对农民工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每年春节的时候,像长三角、珠三角都有农民大量退保的现象,实际上他就没有什么养老保险。>>查看全文
点评:制定《社会保险法》应遵循六原则
最近,全国人大二审《社会保险法》并广泛征求意见,各方真可谓是仁人见仁,智者见智。对此,笔者谈谈个人的一孔之见,略论制定《社会保险法》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首先,全面性原则。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权威性,短期内不会随意更改。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因此,制定《社会保险法》要尽可能全面,避免挂一漏万。如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同城镇职工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各地执行五花八门的政策,农村实施个人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不同的人群实行待遇不同的社保制度,致使其相互间差距逐年拉大,不但没有促进社会和谐,相反却激化了社会矛盾。随着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城乡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如何衔接?如果对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无疑会给政府财政“兜底”无限的压力,未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何改革等等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要有所体现。>>查看全文
(专题制作:中国社会保障网 王芳蕾)
(资料来源: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北京晨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晚报》等) |